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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高新区生物孵化器

环保服务指南

 

园区环保服务情况:生物孵化器完成了全园整体环评,建有污水处理站和废气处理设施,为入驻企业提供污水处理和废气处理服务,排污达标情况与环保部门联网实时监控。生物孵化器委托有资质单位对企业研发的化学废液、医疗废物提供外运处理服务。根据《深圳高新区生物孵化器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指南。

 

一、污水处理服务

(一)污水处理的介绍

生物孵化器建污水处理站一座,免费为企业提供污水处理服务,位于锅炉房南侧,处理能力为100m3/d。按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规定,执行第二时段排放限值中三级标准及南山污水厂较严值,实验废水经过污水处理站自行预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纳入南山污水处理厂。

(二)生物孵化器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标准限制

主要污染物名称

类大肠菌群数

PH

石油类

苯胺类

挥发酚

COD

BOD

悬浮物

三氯甲烷

氨氮

总氮

总磷

排放浓度限值(mg/L)

5000个/L

6-9

20

5.0

2.0

345

150

250

1.0

35

47

5.2

(三)生物孵化器企业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制

污染物指标

氨氮

pH

COD

BOD5

SS

类大肠杆菌

石油类

总磷

总氮

排放浓度限值(mg/L)

40

6-9

1500

600

500

2.0

30

7.5

135

(单位:除pH外,其他为mg/L)

 

二、废气处理服务

(一)废气处理的介绍

生物孵化器建有三台废气处理设施,位于2号楼7楼天面,分别为2-314、2-315、2-403、2-605房提供废气处理服务,2-315和2-403房处理能力分别为20000m3/h,2-314和2-605房共用1台废气处理设施,处理能力为30000m3/h。按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规定,执行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实验室废气经过废气处理设施达标处理后直接排放。

(二)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标准限制

主要污染物名称

非甲烷总烃

氯化氢

臭气(无量纲)

硫酸雾

排放浓度限值(mg/m3

120

100

15000

35

使用单位废气污染物禁止超过以上限度;正常使用时间:周一至周五8:00-6:30

(三)相关要求

1、使用废气处理设施的入驻企业必须建立设施运行台账并将记录存档,每月将纸质版盖章后交于生物孵化器第三方废气设施委托运营机构;

2、使用单位在正常工作时间外加班使用废气处理设施时,须填写加班申请(盖章)并通报设施运营机构方可使用。

3、生物孵化器物业管理处向使用单位收取废气设备用电费用。原则上使用单位平分电费。

4、入驻企业不得擅自拆除废气处理设施的,不得有意造成设施不能正常使用。

 

三、废液外运处理服务

(一)废液和废空容器外运处理服务的介绍

生物孵化器免费为入驻企业提供本年度危险废物处理配额范围(包括有机废液、含乙腈废液、废酸、废碱、废空容器)的危险废物外运服务。超出配额范围外的危险废物由企业自行委托相关资质单位处理。

(二)相关要求

入驻企业至少提前20个工作日通过高新区生物孵化器危化品管理平台申报拟收运时间和收运废物的具体数量等相关内容,若因运输、资质、处理量、合同、环保政策等原因无法正常满足入驻要求安排收运及处置,入驻可自行安排处置;若生物孵化器派车到指定地点非生物孵化器原因未能完成当次收运,生物孵化器不承担任何安全环保责任。

收运当天,入驻企业须填写《危险废物转移单》并签字确认。入驻企业须用200升桶装载,且拧紧盖子,不得超过包装物最大容积的90%。按规范贴好危险标签。详细请见《深圳高新区生物孵化器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五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

 

四、医疗废物外运处理服务

(一)医疗废物外运处理服务的介绍

生物孵化器免费为入驻企业提供医疗废物外运处理服务。

收运频率:每周四处理一次(节假日除外)。

(二)相关要求

每周四8:30-9:00开放医疗废物房,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医疗废物存放至医疗废物房。其余时间企业的医疗废物须按按规范自行存放。医疗废物必须使用专用的医疗废物塑料袋包装,企业应向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现场工作人员提交该企业本次所有医疗废物的清单(纸质版盖章)。清单内必须有废物种类、企业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详细请见《深圳高新区生物孵化器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五章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五、注意事项

(一)入驻企业不得从事P3、P4实验室建设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室。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第七条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二)入驻企业不得从事放射性同位素的相关实验操作。

(三)实验室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先进行灭活或灭菌消毒处理,处理后的废物用专用医疗废物塑料袋包装。集中交由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处理。

(四)入驻企业产生的工业固体废弃物、本年度危险废物处理协议范围外的危险废物,不准擅自排放或混入生活垃圾中倾倒,所有危险废物须分类存放并设立专用储存场所或设施内。

(五)入驻企业不得向排水系统排入国家规定的危废名录内,具有强腐蚀性、剧毒、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放射性、含铜镍铬汞铬废液等重金属污染物、二氯甲烷、三氯甲烷等高浓度的有机废液,含乙腈的废液,含酸性和碱性的废液,未经灭活或灭菌消毒后的含微生物的废液。

(六)入驻企业不得向排水系统排入,“生物孵化器企业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制”的实验废水。如有超过的,应单独收集后作为废液进行拉运。

 

六、联系方式

0755-26061899,0755-86203134,18676675965